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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的公告(黑食药监食生〔2017〕71号)

2017-04-06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960 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 黑食药监食生〔2017〕71号【发布日期】 2017-03-31【生效日期】【效力】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食药监食生〔2017〕71号
【发布日期】 2017-03-3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hljfda.gov.cn/sp/10983.jhtml
  为全面贯彻落实《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新版《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正本、副本式样(见附件1)及专用标识(见附件2)。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二、旧版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有效期未届满的,继续有效;生产者在旧版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有效期内申请更换新版《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的,许可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换。
  三、持有旧版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的生产者,提出生产许可变更、延续等申请的,一律换发新版《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持有多张旧版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的,可以一并申请换发一张新版《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也可以分别申请,其生产的食品类别在已换发的新版《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上予以变更。
  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机关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颁发、变更、延续等信息。
  五、食品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并在其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正本。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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