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部门应建立追溯信息共享平台
草案一审稿规定了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审议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健全该项制度,倒逼食品生产经营者提高食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根据组成人员意见,“二审稿”将第八条修改为三条。
对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提出总体要求,做到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作出规定,要求其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和保存相关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此鼓励企业运用信息技术建立电子追溯体系。
“二审稿”对政府职责也作出规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追溯协作机制,建设追溯信息共享平台;推进电子追溯系统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建设追溯体系。
中小学门口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摆摊经营
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对网络销售食品、食堂管理、转基因食品标示、学校周边摊贩管理等,作出更加严格的管理规定。
根据“二审稿”内容,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鼓励销售转基因食品的经营者在醒目位置标明“转基因食品销售专区”字样;网络销售食品刊载信息应当与食品标签一致,通过网络提供餐饮服务的,应该在容器或者包装上标注相关信息;幼儿园或者中小学门口的道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举报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或将给予奖励
“二审稿”增加了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章节,根据修改稿内容,政府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和发布制度,省食药品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和信用信息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询。食药监部门还应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安全信用信息,发布违法企业和个人名单。
“二审稿”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规定县级以上食药品监管部门接到咨询投诉后,应当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保密,对于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年内三次被处罚的,将被责令停业
“二审稿”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条例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意外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对食品小作坊直至吊销登记证。
“二审稿”还加大了对主管部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对于接到举报行为不处理或者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对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推诿、向食品生产经营者索贿等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将会被依法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明确食品“三小”经营范围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被统称为食品“三小”,草案对食品“三小”的规模和经营范围也作出明确解释。
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面,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下,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达不到国家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熟食店等食品经营者;食品摊贩是指不在固定店铺从事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制作销售的食品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