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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监测评估工作的通知(内农牧草发〔2017〕20号)

2017-03-29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530 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发布文号】 内农牧草发〔2017〕20号【发布日期】 2017-02-04【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文号】 内农牧草发〔2017〕20号
【发布日期】 2017-02-04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nmagri.gov.cn/zxq/xztz/653060.shtml
各盟市农牧业局、锡林郭勒盟生态委、各相关处室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监测评估制度》,优化工作运行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草原生态保护监测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责任分工
  (一)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草原处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监测评估工作。
  (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勘察规划院牵头负责全区草原生态保护监测技术工作。主要负责天然草原的监测,内容包括草原牧草返青监测、草原牧草长势监测、草原植物群落和生产力监测、草原多样性监测、草原自然灾害的监测、天然草原固定监测点监测以及草原资源调查等工作。
  (三)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工作站负责全区人工饲草地的监测和草原生物灾害的监测。
  (四)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监督管理局协助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勘察规划院完成地面监测相关工作。
  (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监测评估制度》的有关要求, 各盟市、旗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生态保护监测评估工作,同时配合自治区草原勘察规划院做好地面监测工作。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将草原生态保护监测评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草原生态保护监测评估体系建设,保障草原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并对在草原生态保护监测评估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年度任务
  (一)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草原处组织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年度草原生态保护监测评估工作,发布全区年度草原生态保护监测评估结果。
  (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勘察规划院负责制定年度草原生态保护监测评估工作方案,并根据监测数据,综合分析评价年度草原资源与生态保护状况,应用地面监测调查数据和遥感技术相结合的手段,对年度全区草原长势、生产力、草原保护建设工程效益及补奖机制实施效果、草原灾害情况、草原保护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经专家会商后,形成自治区年度草原生态保护监测评估报告。每5年进行一次草原遥感快查,重点就面积变化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10年进行一次草原资源详查,重点就草原类型空间分布、面积及生产力、退化状况进行详细摸底调查。
  (三)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工作站负责提供人工饲草地和草原生物灾害监测数据。
  (四)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监督管理局协助做好盟市、旗县协调等相关工作。
  (五)盟市、旗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草原生态保护监测评估结果。
  三、有关要求
  (一)接到通知后,工作内容有调整的单位要及时做好业务工作的交接,确保2017年草原生态保护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为保证草原生态保护监测工作的有序进行,盟市、旗县草原生态保护监测评估工作责任分工可依然沿用原有工作机制。
  (三)各盟市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请尽快转发各旗县草原监督管理局(站)、草原工作站等有关单位。
  特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7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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