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鼎广场买到过期双汇香肠
2016年12月初,朱女士在位于崂山区海尔路的利群金鼎广场超市购物,看到双汇精制台湾风味香肠(以下简称:双汇香肠)15.5元/包,且买一赠一,就花费31元买了2份。
朱女士说,可她回家吃香肠后,肚子却有些不舒服,才发现颜色不太正常,查看保质期后发现商品已经过期。“香肠保质期为75天,生产日期是9月中旬,购买时已经过期好几天了。”
过了一两天,朱女士再次前往利群金鼎广场购物,发现过期的台湾香肠仍在售。“就又花费46.5元购买了3份。”她认为,食品安全是大事,临过期食品应早做处理,如果首次买到过期产品是因为工作人员疏忽,而好几天没下架则说明金鼎广场管理存在问题。
消费者获赔2000元
随后,朱女士拨打了市长热线,崂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朱女士说,经沟通,她获赔2000元。
“双汇没有全职人员,是别家业务员兼职负责。”冷冻冷藏柜长左先生表示,兼职业务员未能及时排查是造成过期产品在售的原因。
而生鲜部杨经理表示,冷冻冷藏柜是他负责的5个柜组之一,按照规定,业务员应每天检查商品日期。香肠类应提前一个月报处理计划促销,过期产品应下架。但此投诉未经过他手处理,2000元赔偿是员工与顾客私下解决的结果。
杨经理的说法与商业管理部宫女士一致,她表示,冷冻冷藏柜前柜长已经辞职,由于此事未经过商场,她也不清楚2000元是哪位员工赔偿及具体细节。
食药监已责令下架整改
崂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表示,工作人员查到过期双汇香肠后已责令金鼎广场立即整改下架,目前当事双方已就赔偿一事达成一致。
那赔偿2000元是否合适?工作人员表示,此事赔偿由双方协商解决,食药部门并未插手。但根据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