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朱某案发后自首,到案后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主审法官表示,国家允许使用松香甘油酯为牲畜、家禽脱毛,由于松香甘油酯与工业松香性质极为相似,且成本也比松香甘油酯低,本案中朱某为了节约成本,使用仅能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松香作为替代品为畜禽脱毛。而工业松香含有铅等重金属和有毒化合物,用于食品加工环节会严重损害人体健康,因此被明令禁止使用。朱某案发后自首,到案后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并且综合朱某经营时间长短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故对朱某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