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新修订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届时,销售保健食品未按规定设置专柜或者专区、未在显著位置进行明示的、未按规定在专柜或者专区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字样的、未按规定查验产品注册证书、未核对产品标签标注内容的,将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应条款进行处罚。
执法人员提醒经营者规范经营,对保健食品的功能宣传应当与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相一致。若在许可的保健食品经营场所外举办保健食品宣传推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并告知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其宣传内容应当与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一致,不得作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宣传,不得现场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