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报道引纠纷
被告的报道中称,市面上销售的"卡斯特"红酒并不等于法国的CASTEL红酒,法国CASTEL红酒的生产商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是欧洲最大、全世界第二大的葡萄酒企业。1998年,温州五金交电化工集团酒类分公司提交了"卡斯特"商标申请,2002年该商标受让给温州商人李道之。自此在中国市场的"卡斯特"中文商标被李道之注册,由上海卡斯特公司使用,亦宣称经营法国进口葡萄酒。此后法国CASTEL和李道之开始了多年的商标官司,2013年,法国CASTEL启用"卡思黛乐"中文商标。从此印有中文"卡斯特"的商品与法国CASTEL没有任何关系。此外,报道中还表示,国内"卡斯特"红酒的市场渠道存在"乱象".
去年年底,李道之等三原告将《中国经营报》诉至海淀区法院。原告李道之表示,《中国经营报》发表的《卡斯特商标之争背后现渠道乱象》一文,涉及原告的相关内容严重失实,损害了三原告的名誉。原告认为被告的报道严重失实,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名誉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三原告各类经济损失33万元。
双方对词语具体所指有分歧
在开庭审理中,原告认为,被告的报道无中生有,虚构事实,卡斯特葡萄酒没有渠道乱象,"卡斯特"葡萄酒完全是从法国原瓶进口的葡萄酒。
《中国经营报》认为,"卡斯特"不仅指原告所持有的品牌,还包括之前法国卡思黛乐公司使用的"卡斯特"、张裕"卡斯特"以及市场中假冒的"卡斯特"产品等。报道中所述的渠道乱象针对市场上的客观情况而言,并非特指原告,更非限定为原告的渠道管理体系。
是否属于抢注行为成辩论焦点
原告还表示,报道中引用"抢注其商标行为,有利用法国CASTEL在中国所取得的良好商业信誉之嫌"、"可消费者并不清楚谁是真正的卡斯特,这也让上海卡斯特获得不错的销量"等语言,暗示法国CASTEL才是"卡斯特",导致广大消费者认为原告在攀附法国CASTEL.此外,还使用了"抢注"、"原本商标注册就是一个投机行为,上海卡斯特抓住这种商业机会转化为利润"等描述,这些语言都是在诋毁李道之正当的商标注册行为,影射李道之及其关联公司的商标使用是在攀附法国的品牌。文章中缺乏中立性的言论比比皆是。
《中国经营报》表示,原告指出的上述内容是采访对象在接受采访时发表的观点,报道只是进行了引用,并未单独进行分析,更未直接作出结论。此外,被采访对象的观点只是从行业角度进行的客观、理性分析,也是行业内多数专家普遍持有的观点。此案并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