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42岁的胡某,新余市渝水区人,大专文化,为南昌技师学院第一食堂负责人。2016年3月至9月间,胡某购进含有硫酸铝铵成分的“钻星”牌泡打粉,让食堂工作人员制作成包子、馒头等销售给该校师生。
2016年9月26日,南昌市安义县公安局对南昌技师学院第一食堂进行检查时,从该食堂发现并扣押了488袋“钻星”牌泡打粉,并随机抽样15个馒头送检。
经绿程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送检的馒头中铝含量为116mg/kg。当日,胡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安义县法院近期审理认为,胡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生产、销售添加有国家明令不得使用的硫酸铝铵成份的小麦粉制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判处胡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时,禁止胡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已扣押在案的488袋“钻星”牌泡打粉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