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食品卫生科科长张育彰表示,如将逾有效日期之产品加工重制成其产品,涉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15条第1项第8款规定,依同法第44条可处6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罚锾,产品则依同法第52条第1项第1款没入销毁,科长张育彰强调,食品业者应落实自主管理,针对不合格产品务必确实执行下架及禁止使用……
张育彰科长并呼吁指出,食品业者应遵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之规定,发现产品有危害卫生安全之虞时,应即主动停止制造、加工、贩卖及办理回收,并通报卫生局,民众如有购买到相关「乳玛琳」产品在有效日期至2017年9月30日前者请勿再食用,如有任何食品卫生安全问题可拨打食品卫生科专线电话洽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