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一年一度的“3·15”,“职业打假人”这一话题再次被公众热议。近年来,公众对待这一特殊群体的态度,可以说是又爱又怨、态度褒贬不一。新快报记者14日从珠海金湾区法院获悉,职业打假人以及消费者提起的诉讼案件均出现激增,仅2016年就受理了41件。而根据《2016年消费者维权诉讼数据报告》,在牵涉职业打假争议的案件中,80%以上职业打假人的主张被法院支持。
案例一:没有中文标签 需支付9万元赔偿
王某于2016年7月10日在某商行处购买了三瓶750毫升装唐培里侬(Dom Perignon)1998年份香槟P2做为聚餐之用,每瓶3000元,共计花费9000元。同月13日晚开瓶饮用后发现在该商行处所购买洋酒无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商行向王某退还货款9000元并支付赔偿金90000元。
金湾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王某在该商行处购买了涉案的洋酒。王某提供的证据显示,在该商行处购买的洋酒无中文标签及中文说明,该商行未举证证明案涉的洋酒在售卖时即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应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王某有权向作为经营者的该商行主张权利,因此,王某要求该商行返还货款9000元及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9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二:虽未食用 仍要负责
张某诉称,其于2015年10月2日在某超市处购买了一盒“嘉记园陈皮饼”,单价12.8元,张某诉称发现该食品并未标注生产日期。遂张某请求法院判令:该超市向张某退还货款12.8元并向张某赔偿1000元。
该超市辩称,“嘉记园陈皮饼”并非仅在自己超市处销售,而且,小票明确提示所有问题7天内至服务台退换,并且此包装瓶完好无损,原告并没有食用,谈不上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张某提交的银联单、购物小票、增值税发票及视频资料,证实了其曾在该超市处购买了“嘉记园陈皮饼”该种食品。涉案“嘉记园陈皮饼”属于预包装食品,其在外包装上并未标注生产日期,违反了相关规定。该超市作为食品销售者,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及时清理下架,应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张某要求该超市返还价款12.8元及支付赔偿金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知假买假” 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均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有争议的是“职业打假人”是否可以适用这两部法律规定获得惩罚性赔偿。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在食品药品案件中,知假买假者仍可获得惩罚性赔偿,不要求“职业打假人”存在受到严重人身损害的情形。
法官认为,不管是真正的消费者买假索赔,还是知假买假者索赔,对于净化市场的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效果是一样的,如果仅是因为索赔者身份的变化,就为那些本身就存在欺诈行为的经营者抱屈喊冤,实无必要。职业打假人利用法律武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起到有效遏制经营者的欺诈行为的作用,形成“鲶鱼效应”,同时也侧面鼓励普通消费者去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形成全民打假的局面,最终达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