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市民李某在某知名电商网站购买原产于美国的“辅酶Q10软胶囊”302瓶,折后总价为24888元。外包装注明每份(1粒)添加辅酶Q10量为100mg,成人每次1粒,每日1-4次,随餐食用。
李某查看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我国《关于含辅酶Q10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规定的通知》第4条规定:“含辅酶Q10的产品,其辅酶Q10的每日推荐食用量不得超过50mg。”遂向武汉中级人民法院投诉,要求10倍赔偿。
近日,武汉中院审理认为,涉案食品所含的辅酶Q10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不属于普通食品。虽经国家检验检疫机构检测并发放卫生证书,但不代表它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销售涉案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的禁止性规定,应实行价款十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