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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7号)

2017-03-13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756 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哈政办规〔2017〕7号【发布日期】 2017-02-17【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http://
【发布单位】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哈政办规〔2017〕7号
【发布日期】 2017-02-17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harbin.gov.cn/info/news/index/detail1/451540.htm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驻哈部队: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17日
  哈尔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应对、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和事故灾害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1)发生Ⅲ级(较大)事故;
  (2)跨区县(市)行政区域的事故;
  (3)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4)市应急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事故。
  (5)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石油天然及燃气管道和城镇民用液化石油气的事故不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公共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市政府应急委员会领导下,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区县(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机制。
  (3)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事故发生区、县(市)政府行政负责人责任制,全面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领导和指挥,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服务与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4)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依靠省、市消防机构、骨干救援队伍和大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形成警(军)民协同应对事故灾难的工作格局。
  (5)坚持依靠科学、发挥专家作用的原则。依靠科技,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6)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与平时预防相结合,着重做好常态下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习及事故灾难的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2 组织指挥系统与职责
  哈尔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系统由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技术支持组(专家组)组成。在市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成立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开展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2.1 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成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安监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哈尔滨警备区和各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政府办公厅、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政府新闻办、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社局、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哈铁路局、哈海事局、哈供电公司、各通信公司哈分公司、哈警备区、市武警支队等部门、单位和驻哈部队。
  2.2 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挥、领导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启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作出救援决策;
  (3)负责发布应急预案终止指令;
  (4)负责审定对外发布的事故新闻信息。
  2.3 各成员单位职责
  2.3.1 市安监局(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1)负责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或修订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负责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县(市)政府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工作,组织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3)负责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
  (4)承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现场救援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情况,承办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5)负责向省安监局报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委员会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负责组织对Ⅲ级(较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6)协调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等做好对媒体和公众的新闻发布工作。
  2.3.2 市公安局
  (1)负责制定事故现场警戒预案;
  (2)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和保护事故现场;
  (3)负责确定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身份等;
  (4)负责事故有关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追捕;
  (5)配合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3.3 市公安消防支队
  (1)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灭火抢险救援预案;
  (2)负责事故现场火灾扑灭,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控制和有关设备容器冷却、关闭;
  (3)组织搜救伤员;
  (4)事故得到控制后配合环保部门负责洗消工作。
  2.3.4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1)负责制定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应急救援预案;
  (2)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同时负责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3)负责组织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2.3.5 市卫生计生委
  (1)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中毒事故和医疗救护应急预案;
  (2)负责确定救护中心、定点医院和受伤人员专业治疗方案,培训相应医护人员;
  (3)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卫生防疫,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
  (4)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情况;
  (5)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
  (6)配合做好危险化学品中毒事故的调查工作。
  2.3.6 市环保局
  (1)负责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负责测定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查清事故污染情况,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通报危险、危害的范围;
  (3)负责事故得到控制后的洗消工作;并负责对环境产生污染的现场遗留危险物质的处置工作;
  (4)协助调查危险化学品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2.3.7 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对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运输单位、车辆、驾驶人员和押运员资质合法性进行审查及处理工作;
  (2)负责确定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的运输单位和车辆,培训相应人员;
  (3)配合市公安局制定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应急救援预案。
  2.3.8 哈尔滨海事局
  (1)负责制定水上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负责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3.9 市市场监管局
  (1)负责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提出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参加应急救援行动;
  (3)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
  2.3.10 市政府办公厅
  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应对处置工作进展情况,传达市应急委员会的命令。
  2.3.11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2.4 现场应急救援
  2.4.1 现场指挥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人民政府与事故单位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由事故发生区、县(市)政府行政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组织工作,指挥所有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和队伍;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
  2.4.2 现场指挥部职责
  (1)根据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具体救援方案;
  (2)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组织划定事故现场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4)及时清点出入事故现场人数,核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汇报抢险救援工作情况。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控
  (1)市安监局统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
  (2)市安监局建立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基本情况、化学品理化特性、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现场处置方案与措施、专家组成员等数据库。
  (3)区县(市)安监局建立普查、登记、评估和管理制度,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4)区县(市)安监局掌握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分布、重大危险源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同时上报市安监局备案。
  (5)危险化学品企业根据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重大隐患和危险源数据库,报送所在区县(市)安监局,同时报市安监局备案。
  3.2 预警预防
  各级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预防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安监局通报危险源监控信息。如果确认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对应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机构需要支援时,请求上级机构协调。
  3.2.1 控制事故源
  根据危险化学品发生的事故源,有关部门应从源头上加强控制。城乡规划部门应强化安全城市意识,负责制定安全城市规划布局计划和危险化学品项目审批,按照“间距最大化”原则,将新的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集中建于远离城市的化工区域。
  3.2.2 严格运输管理控制事故源
  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应采取卫星定位监视系统,实行定车、定人、定线路行驶。禁止大型、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城市人口密集区。
  3.2.3 教育培训提高防灾意识
  在全社会普及和强化防灾意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防护能力和辨识能力,掌握自救互救技能。同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人员的教育与培训,严格对从事剧毒化学品和危化品生产、储运单位的安全管理。
  3.2.4 建立科学救援体系
  加强重点危险区内危险化学品潜在危险度的分析评估,积极组织专家研究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工作,按照“科学、实用、迅速、有效”的原则,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建立科学系统的危险化学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危险化学品灾害事故发生时,能迅速及时开展救援抢险工作。
  3.3 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预警系统和应急资料库,开发研制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及危险化学品流通信息系统软件。建立危险化学品全程监控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及技术支持平台、信息反馈与确认等,实现对危险化学品从生产、经营、运输、仓储和使用等环节的实时监控。
  3.4 危险区域及分布
  3.4.1 区域分布
  香坊区、道外区和依兰县域内集中了全市7家大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全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现有3000余家,构成重大危险源数量为84家,分布于18个区、县(市);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86家;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44家,运输车辆687台。
  3.4.2 企业产品品种
  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品种为:石脑油、航煤、柴油、汽油、液化气、丙烯、丙烷、混合碳四、苯酚、丙酮、苯酐、顺酐、盐酸、液氯、烧碱等,其中有毒气体和挥发性较强、气化率较高的有毒液体发生事故的概率较高。
  3.4.3 事故类型和危害性质
  事故的性质归纳为泄漏型化学事故与燃爆型化学事故两种。事故的危害主要体现在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某个环节中失控,引起的泄漏并导致发生燃爆、中毒和腐蚀事故。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和处理
  4.1.1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4.1.2 立即拨打110、119、122报警,同时分别向所在区、县(市)政府、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告,各部门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4.1.3 区县(市)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照本区县(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指挥、领导和实施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及市安监局报告事故情况。
  4.1.4 110、119、122报警台和市安监局接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及有关领导,总指挥根据掌握的事故情况,符合本预案启动条件的,下令立即启动预案。预案一经启动,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1.5 当确定危化品事故为Ⅱ级(重大)及以上事故,应立即逐级请求启动省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原有救援人员配合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4.1.6 市安监局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市安监局办公室电话:86772375,值班电话:86776198。
  4.1.7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化学品名称与涉及数量、影响范围、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4.2 响应分级
  4.2.1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见8.1事故分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事故发生区、县(市)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1)Ⅰ级事故,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启动特别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省政府应急委员会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协调、配合救援工作。
  (2)Ⅱ级事故,由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启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配合救援工作……
  (3)Ⅲ级事故,由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实施本预案,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区县(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配合救援工作。
  (4)Ⅳ级事故,由区县(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本级预案,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并及时向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汇报事故处理进度,如事态扩大,立即扩大响应级别。
  4.3 指挥和协调
  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危险化学品Ⅲ级(较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是:
  (1)指导和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县(市)政府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调配应急救援物资。
  (2)协调派遣工作组及专家组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3)组织和指挥公安部门对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保护事故现场和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4)组织和指挥公安消防部门对事故现场火灾扑灭,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控制和有关设备容器冷却。
  (5)指挥和协调卫生计生部门组织搜救伤员,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卫生防疫,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报告人员伤亡、抢救情况。
  (6)组织和指挥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7)指挥和协调环保部门对环境危害的监测和处理。
  (8)指挥和协调海事部门对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组织市场监管部门对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
  (10)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
  4.4 紧急处置
  4.4.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首先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并迅速报告事故发生区、县(市)政府和安监部门,通知就近专业救援队伍进行救援。
  4.4.2 事故发生区、县(市)政府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4.4.3 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4.4.4 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增援请求。
  4.4.5 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救援处置,控制事态扩大。
  4.4.6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开辟应急特别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
  4.5 事故分类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三类: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
  4.6 处置要点
  4.6.1 危险化学品事故一般处置方案
  (1)接警。接(报)警时应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危险化学品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2)事故现场隔离。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化学品泄漏扩散情况、火焰辐射热、爆炸涉及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事故现场周边的主要干道实行交通管制。
  (3)人员疏散。一般采取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方式。撤离是指在具有充足时间与准备的情况下,把所有可能受灾或有危险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就地保护是指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行动无法进行时,指挥人员进入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内,直至危险过去。指导建筑物内人员就地取材,进行人体保护。关闭所有门窗,并关闭所有通风、加热、冷却系统。
  4.6.2 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火灾发生位置;
  (2)确定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
  (3)所需火灾应急救援的专家队伍;
  (4)确定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
  (5)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
  (6)明确火灾发生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程度;
  (7)火灾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8)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
  4.6.3 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爆炸地点;
  (2)确定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
  (3)确定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
  (4)所需爆炸应急救援专家及其提出的技术方案;
  (5)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
  (8)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9)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
  4.6.4 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泄漏源的位置;
  (2)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
  (3)所需泄漏应急救援专家及其提出的技术方案;
  (4)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
  (5)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8)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
  (9)气象信息;
  (10)泄漏扩散趋势预测;
  (11)明确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
  (12)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13)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4)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特勤部队、企业救援队伍、防化部队等)。
  4.7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分工,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4.7.1 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进入污染区域的人员应配备相应的防护器材。
  4.7.2 工程抢险、被救人员、监测人员、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救援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具、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专业防护用品(装备),并分组进行轮换。
  4.7.3 救援结束后,做好现场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可能接触到毒性物品的洗消工作。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4.8.1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特性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采用简易有效的自我防护措施。
  4.8.2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必须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一般从上风侧撤离,避免横穿危险区域。到达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4.8.3 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当发生危险化学品重大火灾、重大爆炸、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泄露等事故灾难时,如果现场救援队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由事发地政府依据有关法律,开展社会力量动员和救援物资征用。
  4.10 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4.10.1 现场指挥部应成立由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气象专家组成的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依据。
  4.10.2 环境、气象监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实行就地分析处理,及时检测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12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4.11 信息公开
  市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信息综合,经应急指挥部审定后发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故发生区、县(市)政府负责,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做出其他处理。
  5.1.2 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
  5.1.3 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整理保存救援记录、图纸等资料,各自写出救援报告,上报市政府应急委员会。
  5.1.4 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5.1.5 尽快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5.2 总结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安监局。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电话,卫星、微波、互联网等手段,保障救援有关单位与人员的通讯畅通。必要时,将通讯传输设备设在事故救援现场。
  6.2 救援装备保障
  各骨干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标准配齐配全。
  6.3 应急队伍保障
  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没有条件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要建立兼职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防护装备。
  6.4 资金保障
  市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启用财政预备费,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经费;事故救援发生的消耗、折损等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5 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应当建立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6.6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护队伍,发生事故时应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
  6.7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制定本系统运输保障预案,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辟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6.8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按照规定,参与事故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的安全保护,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6.9 技术支持与保障
  建立和完善全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救援力量、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措施和专家基础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程序。
  7 应急预案管理
  7.1 应急预案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提高危化企业周边居民安全防范意识,做好危化品性质和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的素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事故。宣传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常识,增强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意识,提高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能力。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各级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机构、专业救援队伍和重点企业相关人员的应急救援业务知识培训。危险化学品企业消防队要开展日常战备训练和技能培训,确保救护队伍的战斗力。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本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企业负责组织职工学习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
  7.2 应急预案演练
  (1)各级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机构和救援队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模拟事故、启动应急预案演习。
  (2)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每年演习不得少于一次。演习后,要及时总结评估,上报主管部门、当地安监局和市安监局。
  7.3 应急预案修订
  7.2.1 区县(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或救援指挥机构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安监局备案。
  7.2.2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市安监局组织专家修订。
  7.2.3 市安监局定期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7.4 应急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5 监督检查
  市安监局负责对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7.6 奖惩
  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对不履行职责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8 附则
  8.1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危险化学品事故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8.1.1 Ⅰ级(特别重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8.1.2 Ⅱ级(重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8.1.3 Ⅲ级(较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8.1.4 Ⅳ级(一般)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2)造成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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