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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良庆区法院:4种类型食品“瑕疵”最易被索赔

2017-03-13 当代生活报 401 0
核心提示:本报讯 自2015年10月《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条款修改实施后,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涉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从过去每年不
本报讯 自2015年10月《食品安全法 》惩罚性赔偿条款修改实施后,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涉消费者 权益纠纷案件,从过去每年不足10件,激增至过百件。3月6日,该院通报了去年涉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去年该院共受理涉消费者权益案件122件,其中食品安全 类纠纷占了大部分,且多为“职业打假人”的手笔。如今商场超市在管理 上的一些细微不当,都会被“打假人”盯上。香肠 瓜子 等不起眼的小食品 ,同样有可能让商家付出10倍赔偿的代价。
据了解,尽管去年该院受理此类官司过百件,但起诉的消费者却集中在几个人。他们大多是在短期内多次购买同一商品,并进行单件交易,每件商品获取一张购物小票,然后凭借一张购物小票作为一个诉讼案件起诉。去年有3人以此方式提起诉讼71起。在这些案件中,原告的身份大多是“职业打假人”,他们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日趋专业化,通常不愿作出让步,且大多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或每件商品1000元赔偿金。成了被告的经营方往往自认为其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不肯赔偿。但经过审理,几乎都是商家败诉。
该院法官经过分析发现,有4种类型的食品纠纷最突出。一类是食品标签标注不当,比如某超市销售的一种烘炒类零食能量值低标。普通消费者对此可能不会很在意,但有人却很较真。经过折算,该食品标注的能量值远低于实际含量,差额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误差范围,对不宜食用高能量的特定人群造成误导,因此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规定,超市因此被判赔偿1000元。
同时,还有一些食品涉及夸大、虚假宣传,产品超过保质期仍销售等。如某超市销售的某品牌香肠,香肠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7月21日,保质期为75天。消费者盘某于去年10月7日购买了8袋香肠,超过保质期一天。最终,该院认定某超市销售的案涉香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判决该超市10倍赔偿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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