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顺义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案件。赵先生从一家超市购买了一罐八宝粥,后来发现八宝粥的外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于是要求超市退货并赔偿。后与超市协商未果,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超市退还3元货款并赔偿1000元。对此,该超市辩称,赵先生购买的八宝粥外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属于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因此不同意退货和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八宝粥外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最终判决超市退还赵先生货款3元并支付赵先生赔偿金1000元;而赵先生则需将所购买的八宝粥退还超市。
之所以售价3元的八宝粥却能获赔1000元,是因为现行的
食品安全法对惩罚性赔偿设置了最低数额。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最低赔偿数额的设置使消费者越来越重视小额商品维权,遇到消费欺诈或者不安全食品不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前买到小额问题商品,赔偿可能也就几块钱或几十块钱,很多人懒得较真。”市三中院法官郑慧媛说,以往没有设置最低赔偿数额时,即便拿到十倍赔偿,可能还不够打官司的成本,消费者往往因此放弃了维权。现在,如果经营者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最少也能得到500元或1000元的赔偿,这相当于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大大激发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