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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进一步完善白酒等重点食品生产企业追溯体系的通知(云食药监食监〔2016〕26号)

   2017-03-10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680
核心提示: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
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6〕30号) 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推动白酒、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等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完善追溯体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白酒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食药监食监一〔2015〕194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食药监食监一〔2015〕280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油生产监管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5〕13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6〕96号)等文件和省局《关于印发2016年食品生产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各地要认真督促指导行政区域内相关生产企业依法认真落实产品追溯主体责任。
 
  二、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原辅料购进、生产过程、产品检验和销售去向等如实记录,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原则上,食品生产企业均应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追溯体系。不具备信息化条件的生产企业,可采用纸质记录等实现可追溯。纸质记录保存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地要认真结合实际,既要指导帮助企业进一步完善追溯体系建设,又要对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没有建立追溯体系、追溯体系不能有效运行,特别是出现不真实信息或信息灭失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严肃处理。
 
  四、省局已在云南省食品安全监管网上搭建了追溯信息平台,各地应鼓励食品生产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追溯体系,为监管部门提供数据支持,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数据共享,为公众提供信息查询。
 
  五、请各地于11月30日前将白酒等重点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施情况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10日
 
  联系人:张星
 
  电话(传真):0871-6857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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