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也是鲍家科第五年就食品安全问题在全国人大会上提出在相关议案和建议。
鲍家科认为,食品安全犯罪仍然处于高发频发态势,除了犯罪人的食品安全观念淡薄,受高额利润的驱动,铤而走险外,刑法本身的不足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目前,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主要体现在《刑法》第三章“破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一并在列。
鲍家科认为,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目前归属于刑法分则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这说明此类犯罪侵害的主要法益是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秩序,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范畴。
“实际上,食品安全犯罪侵害的法益是多层面的,既包括国家对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秩序、市场自由竞争的秩序,还包括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鲍家科分析称,食品是满足人们日常生活最基础的消费品,出现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时,对经济市场秩序的破坏仅仅只是一个次要的层面,而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则是彻底的、直接的。
因此,食品安全犯罪的多个法益中,最主要、最直接的法益,应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公共安全。
从刑法分则罪名排序来看,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排在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之后,这意味着刑法对公共安全的保护力度更高。而食品安全这种最基础的公共安全,不仅直接影响着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而且还影响着子孙后代乃至民族的兴衰,所以它应当受到比打击经济秩序犯罪更有力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