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山甲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中华穿山甲比大熊猫还珍贵。1989年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改后野生动物保护法,将“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纳入法律规定。
“发生食用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现象,主要是法律意识淡薄,猎捕或经营者无视法律谋求暴利。”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宝丰县法院副院长朱正栩说。她举例,去年发生在河南的“掏鸟案”当事人被判十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很多人质疑“掏了几只野鸟就被判重刑”。之所以会提出这样的疑问,是因为质疑者并没有认识到当事人破坏的是野生动物资源,破坏的是生态环境。
朱正栩分析说:“这种现象多发关键是打击缺失,野生动物保护职能部门执法力量不足,市场监管部门不可能监控到每一个角落。”
对于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食用行为如何规制?在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检察院检察长周喜玲看来,应大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使民众明白法律对食用野生动物是有禁止性规定的,如果因为食用而非法猎杀、买卖、收购的,将会触犯刑法被追究刑责。
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要从源头上治理,杜绝非法猎捕、杀害行为,对买卖等非法交易行为要从市场入手,打击由食用到买卖的违法犯罪链条。”周喜玲说。
“保护野生动物,一方面要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自觉不食用,发现有食用的及时举报,另一方面要着力解决好打击缺失问题,破解线索发现、力量不足难题,形成司法、行政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朱正栩最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