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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天津市综合类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告

2017-03-09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309 0
核心提示:  按照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国标委综合函〔2017〕4号)的要求,现将天津市146项综合类强制性
  按照国家标准 委《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国标 委综合函〔2017〕4号)的要求,现将天津 市146项综合类强制性地方标准(附件1)和12项强制性地方标准计划项目(附件2)的整合精简结论通告如下:
  一、结论为废止的地方标准15项。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即刻废止。
  二、结论为转化为推荐性的地方标准6项。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具有强制效力,请责任部门组织修改标准中的有关条款,于2017年6月底前将新的标准文本电子版发指定邮箱,将替换原标准的函件报送市市场监管委。
  三、结论为修订的地方标准107项。请责任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申报修订项目,市市场监管委将优先安排修订计划。
  四、结论为继续有效的地方标准18项。请责任部门继续做好标准的实施监督和分析评价,适时组织复审。
  五、结论为终止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计划项目2项。不再履行该计划项目。
  六、结论为继续执行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计划项目10项。请责任部门和有关单位继续做好标准制修订工作,按时完成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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