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下午,卫先生向记者介绍,2月26日下午,他到东湖西路某商店以每瓶1.5元的价格买了8瓶某品牌酸奶,未向商家索要相关票据。正常情况下该品种酸奶的价格是每瓶3.5元,商家称酸奶差不多过期,故降价促销。
黄先生告诉记者,他与另一名朋友刘先生饮用酸奶后出现腹痛、腹泻、呕吐等症状,检查食品包装后才发现酸奶已过期。记者检查黄先生留存的3瓶酸奶发现,其生产日期为2017年1月24日,保质期为30天。身体出现不适后,黄先生与刘先生向商家反映情况,并要求商家陪同到阳春市中医院检查,商家支付了治疗费用。
黄先生于2月27日向阳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反映相关情况。黄先生说,他身体不舒服持续了四五天,希望相关部门对该商店售卖过期酸奶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商家应对他及刘先生予以赔偿。
随后,记者来到卫先生购买酸奶的商铺。商铺内一名中年妇女表示,酸奶当时并未过期,只是临期。卫先生购买酸奶的时间是2月24日,黄先生等人两天后才向其反映酸奶已过期,但对此说法没有监控或其他有效途径能证实。
昨日,阳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回应,接收到上述事件的投诉后,稽查部门对此事进行调查取证,并已将调查结果向12345投诉举报平台及黄先生反馈。经查,商家已带顾客前往医院检查,体检报告显示没什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