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被委托方东莞市味之旅食品有限公司(抽样单编号:GC1600404031 )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2016年9月19日,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东莞市味之旅食品有限公司,并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生产车间、仓库等处未发现存放有上述不合格“Aji尼西亚惊奇脆片饼干(泡菜味)(发酵饼干)”食品;在其食品添加剂存放处亦未发现日落黄原料。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并召回不合格食品。
(二)经调查,该企业生产了上述不合格产品100箱,共计240公斤,货值3840元,全部销售完毕,召回88箱。
(三)经核查,未发现该企业生产时使用着色剂日落黄,检出的日落黄来源于配料中的泡菜味调味料带入,而泡菜味调味料的标签、说明书等材料中也没有标明含有日落黄。由于企业生产该产品时已履行进货查验、原料质量控制等义务,有证据证明企业不清楚采购的原料中含有日落黄,因此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东莞市味之旅食品有限公司作出不予立案处理。
(四)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监督企业落实召回措施,并监督东莞市味之旅食品有限公司对其召回的88箱不合格食品已进行了销毁处理。
(五)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7日对泡菜味调味料的生产企业东莞市华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立案,于2017年 1 月 23日对该公司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25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委托方东莞市味盟食品有限公司(抽样单编号:GC1600404031 )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味盟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该公司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称其对产品质量控制主要是验视生产厂家的自检资料,并出示了上述批次产品的出厂自检报告和随货的出货单。同时,该公司随机抽样送检测机构委托检验,并提供了一份上述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合格报告。
(二)鉴于该公司是食品经营企业,且委托依法取得生产该类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进行生产,在验收时履行了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销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东莞市味盟食品有限公司做出不予立案处理。
三、对生产单位东莞市中膳堂食品有限公司(抽样单编号:GC1600404135)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9月19日对东莞市中膳堂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库存有不合格“糖醇苦荞饼干(麦香味)(普通型韧性饼干)”(生产日期: 2016-04-01)产品,当天责令该公司立即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和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糖醇苦荞饼干(麦香味)(普通型韧性饼干)”产品。同时,依法对其进行立案。
(二)经核查,该企业共生产了上述不合格产品24包,共计10.8公斤,货值235.2元,召回4包。
(三)该企业对召回的产品进行检验,结果合格。经过调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物流公司装卸运输过程中操作不当、产品受到挤压、环境闷热或潮湿影响了产品的包装性能及包装密封性造成。所以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东莞市中膳堂食品有限公司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四、对珠海市金迪潮食品有限公司(抽样单编号:GC1600450464)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2016年10月19日,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珠海市金迪潮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经查,该企业共生产单晶冰糖(规格型号:400g/包,生产日期:2016-07-29)984包,已销售完毕。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产品。
(二)经珠海市金迪潮食品有限公司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原料供货商在生产原料中,为节约成本缩短了生产周期。该公司称将不再订购该供货商的原料,并承诺将严把质量关,规范管理。
(三)2016年12月23日,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珠海市金迪潮食品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444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对入网经营者汕头市弗格贸易有限公司(抽样单编号:GC1600450452)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汕头市金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02日依法向汕头市弗格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经查,该公司一共购进上述产品3箱,每箱180包,一共540包。进货合计1409.4元,一共销售了90包,其余的450包,已经退回给厂家了。
(二)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书后,积极提交供货商的许可文件、进货单据和供货商提供的第三方检验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食品经营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免于处罚。汕头市金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汕头市弗格贸易有限公司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
六、对潮州市潮安区阿福仔食品有限公司(抽样单编号:GC1600450452)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经潮州市潮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潮州市潮安区阿福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烘焙专用优质糖粉(规格型号:250g/包,生产日期:2016年5月17日)9件(每件60包),已全部销售给汕头市弗格贸易有限公司,无库存;共召回上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450包,并已进行了销毁处理。
(二)经该公司排查,方批次不合格产品是由于生产工人一时疏忽,将生产其公司的另一批产品“弗格翻糖膏”使用的糖粉(将精制白糖和食用淀粉按照100:(6.5-7.0)的比例进行混合而成)混淆,从而导致抽检不合格。在查清原因后,该公司对有关人员进行再培训和处罚,以后对生产过程中“烘焙专用优质糖粉”和“弗格翻糖膏”使用的糖粉原料进行特定标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三)2017年2月15日,潮州市潮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潮州市潮安区阿福仔食品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对广州市安迈晞商贸有限公司(抽样单编号:GC16000493266)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经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广州市安迈晞商贸有限公司共购进麦比客榴莲酥(规格型号:250克/盒,生产日期:2016-06-01)12盒,已全部销售完毕。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产品。
(二)该公司能够提供上述批次产品的进货凭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食品经营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免于处罚。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市安迈晞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
八、对东莞市普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抽样单编号:GC16000493266)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2016年9月19日,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普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经调查,东莞市普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共经销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380箱(每箱24盒),已销售完毕,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产品。该公司现场提供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货物报送单、马来西亚生产商的相关资料等文件。
(二)经东莞市普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排查和分析,该批次产品是从马来西亚坤兄弟有限公司进口后在国内销售的。马来西亚坤兄弟有限公司是产品制造商和供应商。造成此次不合格产品的原因是制造商在生产其本国产品时残留微量柠檬黄带入到榴莲酥中。该公司召回38盒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食品经营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免于处罚。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东莞市普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九、对被抽样单位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宝安店(抽样单编号:GC1600443265)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2016年10月8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宝安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宝安店共购进香草榄(规格型号:102克/袋,生产日期:2016-06-01)53袋,已销售完毕,无库存。
(二)2016年10月10日,该公司递交了《情况说明》,称该批次产品是小物件零售,无法召回,但已通知供货商停止进货销售。
(三)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宝安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等规定,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十、对标称生产者广东农夫山庄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抽样单编号:GC1600443265)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2016年9月29日,揭阳市揭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广东农夫山庄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共生产香草榄(规格型号:102克/袋,生产日期:2016-06-01)5件(每件40袋),已销售完毕,无库存;召回127袋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
(二)经该公司排查和分析,造成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有:1、香草榄原料是从小作坊购进,小作坊对产品质量把控不严;2、该公司购进此原料时缺少对乙二胺四乙酸二钠项目的查验环节。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相关规定,揭阳市揭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广东农夫山庄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4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