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诉称,其从被告处购买了一罐八宝粥,后发现该食品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违反
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经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其货款3元并赔偿原告1000元。
超市辩称,原告购买的产品没有生产日期,属于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因此不同意退货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从超市处购买食品,超市出具购物小票,该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超市应当向赵某提供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商品。
根据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某超市提供的食品应当清晰、持久、醒目地标注生产日期。现赵某购买的涉诉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法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某超市作为涉诉食品的经营者应对其经营的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尽到严格审查义务,现其销售的食品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赵某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一千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公平原则,赵某应将涉诉食品退还某超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