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要求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生产、批发企业。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范围内开展经营。
为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的安全供应,省级政府食盐储备坚持“总量控制、动态储备、商业运作、政府补贴、盈亏自负”的原则,储备量不低于全省1个月食盐消费量。
同时充分发挥食盐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全省碘盐合格率、合格碘盐覆盖率、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0%以上。
《方案》中称,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域经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证和食盐批发许可证不再重新核发,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依照新的规定向省盐务管理局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