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我省企业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真实、准确,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标签上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达。原辅料来源方面,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等模糊信息,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在产品配方中含有的物质,不得以“零添加”“不含有”等字样强调,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保证包装完好,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销售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有中文标签;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同时应标明食品的原产地及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