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27项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
废止33项,例外-继续有效11项,转化为推荐性标准83项。清单详见附件1。
二、2项强制性标准计划项目整合精简结论
转化为推荐性标准计划项目的有2项。清单详见附件2。
三、其他事项
(一)对于结论为废止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刻废止;
(二)对于结论为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具有强制效力。请归口单位组织修改标准中的有关条款,于2017年12月形成新的标准文本报批;
(三)对于结论为继续有效的地方标准,请归口单位继续做好实施监督和分析评价,适时组织复审。
(四)对于结论为转化为推荐性标准计划项目,请归口单位按照地方标准制定程序,组织标准起草上报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