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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公告

2017-02-21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471 0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 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16〕92号)精神,在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协调推进厅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下,由内蒙古质监局(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协调推进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内蒙古农牧业厅、林业厅等单位经过认真梳理、分析研判、社会公示和上报批复,完成了127项强制性地方标准和2项强制性地方标准计划项目的整合精简工作。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国标委综合函〔2017〕4号)中,对我区上报的结论进行确认。现按照《通知》要求将结论公告如下:
  一、127项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
  废止33项,例外-继续有效11项,转化为推荐性标准83项。清单详见附件1。
  二、2项强制性标准计划项目整合精简结论
  转化为推荐性标准计划项目的有2项。清单详见附件2。
  三、其他事项
  (一)对于结论为废止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刻废止;
  (二)对于结论为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具有强制效力。请归口单位组织修改标准中的有关条款,于2017年12月形成新的标准文本报批;
  (三)对于结论为继续有效的地方标准,请归口单位继续做好实施监督和分析评价,适时组织复审。
  (四)对于结论为转化为推荐性标准计划项目,请归口单位按照地方标准制定程序,组织标准起草上报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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