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携带蚊媒远程传播风险。集装箱是现代一种较安全的运输设备,密闭性好,是货物“门对门”的运输,货物可以实现两个国家或地区间的货物从一个货仓直通到另一个货仓,由于其流动性大,集装地与货物装载种类繁杂,周转率高以及自身的结构运输特点,决定了它易携带病媒等有害生物,并且只要中途不开启箱门装卸货物,蚊媒有害生物就不会逃匿。来自东南亚地区的集装箱运抵广东,正常情况几天就能进到广东境内企业,集装箱内的蚊媒的存活率高,传入传播风险大。
进境集装箱检疫问题。对来自蚊媒传染病地区的集装箱,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严格进行检疫查验,对发现或可能携带蚊虫或幼虫时,应当立即监督实施灭蚊处理。深圳、珠海检验检疫局地处一线口岸局,而广东局辖区内则有四十多个口岸车检场,属于内地二线口岸,其进境集装箱货物从深圳口岸入境,入境口岸往往受场地、通关时限等因素限制,无法在入境口岸对大量需严格进行检疫查验的进境集装箱进行有效查验。长此下去,削弱了检疫的效力,如果入境口岸无法严格实施检疫查验,又不采用分流调离到二线口岸车检场实施,二线口岸车检场的检疫功能就如同摆设。
通关制度改革对进境集装箱检疫的挑战。例如深圳海关推行的“EDI(电子监管)”联网企业监管模式,对深圳检验检疫局和广东检验检疫局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国际卫生条例》对集装箱终点媒介防控的要求很严格,《国际卫生条例》附件5第4条:“所有机构、港口和集装箱终点应在离港口或终点、边界最近距离400米内保持无媒介,如果发现较大范围的媒介,则应延长此距离”。海关“EDI”联网企业(通常是进出口大的企业)的进境集装箱货物“一关直通”,即在进境口岸报关后集装箱货物直接进到企业。这类企业的进境集装箱如何实施有效的检疫查验?如何制定“EDI”企业媒介控制标准?值得我们思考。
建立有效的进境集装箱检疫分流管理机制,提升广东口岸外来蚊媒传入传播综合防控体系。
进境集装箱检疫分流管理符合国际法的规定。新《国际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于2007年5月施行,新《条例》对“集装箱装卸区”的解释:“系指为装卸国际运输的集装箱而专门开辟的地点或设施”。广东有四十多个出入境车检场,广东省政府把出入境车检场纳入口岸管理,其性质是二线口岸,功能是海关、检验检疫的查验场地,属于新《条例》中的“集装箱装卸区”。新《条例》第三十四条、三款:“一旦缔约国认为国际集装箱装卸量非常繁重时,主管当局应该采取符合本条例的一切可行措施,包括进行检查,评估集装箱装卸区和集装箱的卫生状况,以确保本条例规定的义务得到履行”。进境集装箱检疫分流管理符合国际法的规定,广东各级检验检疫机构需共同努力,研究并推进进境集装箱检疫分流管理机制,履行好《国际卫生条例》,应对蚊媒随国际运输集装箱传入传播风险。
进境集装箱检疫分流管理符合国家法规的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的货主要求在其他地方实施卫生检疫、卫生处理的,卫生检疫机关可以给予方便,并按规定办理。”法规规定了入境集装箱、货物可以从入境口岸调离实施检疫查验或卫生处理,进境集装箱检疫分流管理符合国家法规的规定。
进境集装箱检疫分流管理适应口岸通关改革发展趋势。广东进境集装箱相当部分是从香港转口过境,然后从深圳口岸入境,集装箱同样要上香港码头、拉载集装箱的车辆穿过城市街道,香港对来自疫区的转口过境集装箱也没有实施检疫措施。我们应拓宽集装箱检疫工作视野,除针对高风险、重点敏感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特殊管理的出入境货物,如进境管理的原木、水果、粮谷类、冻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等进境集装箱在指定口岸实施外,一般货物的进境集装箱检疫实行口岸分流管理,有效提升广东口岸检疫联防体系,减负深圳入境口岸的通关压力。
进境集装箱检疫分流管理适应口岸功能延伸趋势。广东气候偏潮湿,尤其是夏季高温高湿,蚊媒密度高,本地白纹伊蚊、中华按蚊等分布广泛,外来病媒蚊子随集装箱传入传播,未能被准确识别并造成本地传播的风险不容忽视。建议参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全国爱卫会印发的《灭鼠、蚊、蝇、蟑螂标准》,对二线口岸车检查、内陆特殊开放区域、特殊监管区域、“EDI”企业及进境集装箱量较大的企业,研究制定蚊媒等媒介控制标准,并对其防控设施、防控管理制度、防控工作程序是否有序开展等,纳入检疫后续监管、企业诚信监管范围,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在口岸通关制度的不断推进、口岸范围扩大趋势、口岸功能延伸趋势的大背景下,广东口岸的进出境检疫监管模式必将面临调整。广东、深圳、珠海三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协调,共同打好检疫牌,提升整体检疫效力,构筑起广东口岸外来病媒生物传入传播综合防控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