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企跨区域经营需具备4个条件
迟小结说,开展跨区域经营的盐企需要具备4个条件。“关于条件,早在去年工信部和发改委办公厅就有一个专门的通知,叫做《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和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另外,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中也提出了跨区域销售拥有的几个条件。”
首先是资格的问题,允许跨区域经营的盐企包括中国盐业总公司及各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其次,这些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生产企业)需要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
另外,上述企业要开展经营,按照规定,要履行一个告知的义务。所谓告知的义务就是把企业的主要信息告知其要开展业务的那个省级的盐业行政主管机构。
最后一个条件就是,跨区域销售的盐产品质量要求具有可追溯性,并且符合当地的食盐加碘浓度的规定,这是根据食盐安全的一个角度来考虑的。
“基本上,盐企具备这4个条件,就允许其跨区域经营。 ”迟小结说。
一些盐企存在违规行为
迟小结介绍,盐改方案出台后,部分具有跨省经营的盐企,出于抢占市场的目的,违背了盐改方案中关于坚持食盐批发专营制度及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的精神。“这些盐企到处召开所谓的招商会,以加盟、授权经营的形式,广设转代批点,并以保证金和押金等名义收取大量的预收货款。”
据迟小结说,这种做法不仅影响到2017年1月1日后正常的食盐市场秩序,也给广大的经营业户带来了潜在的经济损失风险。“为什么说要带来经济损失风险呢?因为根据国家的盐改方案来,食盐批发环节还是专营,它不是放开的。一些盐企招了这么多的所谓的代理,其实际上都是一种转代批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和国家的盐改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是相违背的。”
对此,工信部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于去年12月19日印发了一个《两部门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6〕211号)(以下简称211号文件),对跨省经营的方式进行了规范。
其包括四种方式:
(一)通过自建物流系统或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委托其将食盐配送到商超、销售网点以及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单位等食盐终端用户;
(二)通过自建分公司进行食盐销售业务,自建的分公司不得委托没有食盐批发许可资质的单位、个人开展经营活动;
(三)通过自建销售网点直接开展食盐销售业务;
(四)通过现有渠道开展食盐销售业务。
山东的规定符合盐改精神
《两部门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下发后,2016年12月23日,山东省盐务局也发布了《山东省盐务局关于规范盐业市场秩序确保食盐安全的通告》对国家的盐改政策进行了官方解读,对盐改过渡期内的管理规定进行了重申。
“其中,‘开展跨区域批发的食盐批发企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以代售和物流配送等名义搞变相分销、代理。不得委托其他没有食盐批发资质的单位、个人转批、代批。’这一条规定与工信部的211号文件精神中的第一、第二项经营方式是完全一致的,符合国家盐改的有关精神。”迟小结解释道。
迟小结认为,211号文件关于跨省经营方式的第一项、第二项里面都明确了一个问题,“物流配送只能到终端,不能以配送或代售的名义到中间环节来。另一个,通过自建公司进行销售的话,不能委托没有食盐批发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我们的这两个规定是完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
“我们的通告实际上是对211号文件的规定进行了重申,不存在冲突。”
盐改方案的实质不是取消食盐专营
对于这次国家公布的盐改方案,迟小结认为其实质不是取消食盐专营。“它是在坚持食盐专营体制的基础上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它的重点就是四改革、四完善、四加强。而打破区域限制、允许省级批发企业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跨省经营就是这个改革方案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
迟小结介绍,与此同时国家有关部委在推进盐业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也再三强调,这次改革不是简单的放开、无序介入,而是要实现盐行业的有序和健康发展。
“我们作为一个省级盐业行政主管机构,一方面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的盐改方案,保证各项盐改政策积极稳妥地落地;另一方面,也要按照国家有关部委要求,加强市场规范,确保食盐市场稳定、有序,确保食盐安全供应不会出现任何问题。 ”迟小结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