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16日电(李楠)2月15日,为加强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工作,食药监总局发布了《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及其他非食用用途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加工食品,其他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以及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等构成产品欺诈。
《办法》规定,虚假标注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等标志,虚假标注“酿造”“纯粮”“固态发酵”“鲜榨”“现榨”等字样,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欺诈。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时,提供虚假信息、数据、材料和样品等情形,则属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申请欺诈。
《办法》明确单位和个人利用网络、媒体、移动社交平台等载体,编造、散布、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媒体杜撰新闻事实,播发故意歪曲事实真相的食品安全新闻;媒体播发含有虚假事实、数字、图标、专家发言等的食品安全新闻等行为属于食品安全信息欺诈。
《办法》还指出单位和个人编造、散布、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食品宣传使用“纯绿色”“无污染”等夸大宣传用语等食品宣传欺诈,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