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刚刚收到中院法官的电话通知。”王殿学说。
一天前的2月13日,巴彦淖尔中院开庭再审该案,法庭上,检辩双方均认为王力军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王力军系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永胜村农民。2016年4月15日,他被临河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他退缴的非法获利人民币六千元,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
临河区法院认为,王力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粮食主管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非法收购玉米,非法经营数额21万余元,数量较大。
2016年12月16日,最高法就此案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巴彦淖尔中院再审。最高法认为,就本案而言,王力军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予粮库,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了桥梁纽带作用,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不具有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前三项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同年12月29日,王力军从巴彦淖尔市中院拿到了再审决定书。
2017年2月13日9时,巴彦淖尔中院开庭再审此案。据内蒙古高院网站消息称,当日庭审时,法庭对王力军买卖玉米及是否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控辩双方围绕该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原审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
上述消息还称,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一致认为,王力军的行为虽然违反当时的行政法规,具有行政违法性,但不具备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检察机关认为,王立军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建议法院依法改判。辩护人认为应当宣告王力军无罪。
庭审结束后,王力军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说,为了准备开庭,他在庭审前两三天,还用半个小时写了一份陈述词。
“我恳请法院能改判我无罪,让我轻轻松松做一个守法农民,让我闲置在家两年多的脱粒机以及农用车再响起来,为我们家庭和周边的粮农忙碌起来。”王力军在陈述词中写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