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我市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母婴店等为重点,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重点检查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的产品名称、标示内容、含量和功能声称等内容。一是产品名称方面,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应真实、准确,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二是原辅料来源方面,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等模糊信息;三是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方面,其标注方式应按照GB 13432—2013及其他有关要求进行标示;四是标示内容方面,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应当载明的事项;五是含量声称方面,对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在产品配方中含有的物质,不得以“零添加” “不含有”等字样强调;六是功能声称方面,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七是标签中存在的夸大、误导或未经证实的其他方面问题,以及标签上不得使用“人乳化” “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达。
在实地检查过程中,认真督促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保证包装完好,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销售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有中文标签;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依法严厉打击虚假标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欺诈行为,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利用食品标签标识分装、伪造冒用他人品牌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邵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