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30日下午,市食药监管局接到市民投诉,称位于市新世纪汽配城内的“津市粉馆”的米粉汤料中可能含有罂粟成分。接到投诉后,市食药监管局经过秘密调查,基本确定投诉情况属实,并联合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围绕该米粉店开展先期摸排工作。
2016年12月6日清晨,市食药监管局组织30余名执法人员和公安民警展开行动。市食药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该粉馆的5份米粉样品进行罂粟壳快速检测,发现快检结果均呈阳性。公安民警当场控制了米粉店老板罗某。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了疑似添加罂粟粉的香辛料、牛肉浇头及汤料等11种物品,并现场进行了抽样。
依据罗某的供述,市食药监管局执法人员又和公安民警一起将香辛料来源——“四川阳光香料”店老板杨某抓获,在其店内查获了1.53千克罂粟壳干果和4种疑似添加了罂粟粉的香辛料,市食药监管局依法扣押了上述物品,并对4种疑似调味香辛料进行抽样。罗某、杨某均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晚,两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16年12月9日,所抽样品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测,结果显示:15个送检样品中有11个样品检测出罂粟碱等成分。
在这起案件中,市食药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共查获1.53千克罂粟壳干果,查扣涉嫌添加罂粟粉的香辛料、米粉浇头、高汤等食品103.5千克,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2人。
当月,市食药监管局组织各区县(市)食药监管局开展食品中违法添加罂粟粉的专项整治行动,全方位防控食品风险,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2016年12月中旬,武陵区食药监管局查获了杨某某、周某某在自制的食品中非法添加罂粟粉的案件,并立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市食品药品安全综合执法局副局长刘尔夫介绍,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或罂粟粉,违反《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规定。长期食用含有罂粟粉的食品,会令人对该食物产生一定程度的依赖性,也会对人体造成一定损害。在餐饮服务中使用罂粟壳或罂粟粉的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