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21日,宝山公安分局会同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熟食作坊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正在加工的鸡爪、牛肚等熟食,后经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检测,现场抽样的熟食均含甲醛成分,其中蹄筋中甲醛含量9.05 mg,泡椒凤爪中甲醛含量6.4 mg,而猪耳和鸭胗中甲醛含量更是高达240mg和263 mg,均属于检验不合格的畜、禽肉类制品。
甲醛被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据许建国供述称,其和妻子于2015年11月左右开了一家熟食作坊,没有办理过生产、加工、销售熟食等相关资质。流程是其先从一批发市场的冷库内买入鸡爪、猪耳等原材料,为了让肉质看上去松、嫩、口感好,把材料用开水煮开放入自来水浸泡,浸泡过程中加入烧碱(即“鱿鱼水发剂”),泡好后用清水过三至四次,随后加入辣椒等作料加工,加工好的熟食则到附近的一个菜场摆摊出售。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许建国不能认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许建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许建国生产、销售的食品均被检测出含甲醛成分,属于检验不合格的畜、禽肉类制品,应当认定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