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总局2016年第165号通告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糖产品,抽样单编号:GC1600450474;产品名称:白砂糖;生产日期:2015年5月5日;规格型号:300g/包;保质期:18个月;商标:耿马蔗山+图形;被抽样单位:一号店周道超市专营店;标称生产者:郫县耿马山三食品厂。不合格项目:色值(检测值:174 IU,标准值:≤150 IU)。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核查情况
2016年9月22日,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成都市局)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及时向郫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郫县局)移交了该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及相关材料,并要求迅速启动生产环节的核查处置工作。郫县局于9月23日向当事企业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确认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016年12月29日,我局向成都市局下达《关于总局通告中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督办函》,成都市局按时上报了核查处置有关情况。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广州甘蔗糖业研究所(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016年8月31日在一号店周道超市专营店抽检由郫县耿马山三食品厂2015年5月5日生产的1批次“白砂糖”产品,该同批次产品共750袋,合计750公斤。
郫县局对生产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企业立即暂停生产、销售并封存、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郫县局于2016年9月2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郫县耿马山三食品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郫县局于2016年11月7日给予郫县耿马山三食品厂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5.00元;3.罚款2270.00元,罚没共计2345.00元。
(四)原因排查及责令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原料从生产厂家到分销商这个环节,存放时间过久。通过追溯原料来源,不合格原料生产者是耿马南华勐永糖业有限公司。郫县局要求郫县耿马山三食品厂在2016年9月26日至9月27日期间进行整改,责令该企业严格进货检验要求,对检验人员加强培训,并告知经销商储存条件和要求。经郫县局复查,该企业现已整改合格。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