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质检办特〔2017〕91号
【发布日期】 2017-02-04
【生效日期】 2017-02-04
【效 力】
【备 注】
【发布文号】 质检办特〔2017〕91号
【发布日期】 2017-02-04
【生效日期】 2017-02-04
【效 力】
【备 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要求,深刻吸取2015年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质检总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7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