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2016年春节前,为了提升鲜味,被告人汤某在自己经营的牛肉汤中添加罂粟籽。同年1月27日,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其经营的牛肉汤抽样检查后发现,该牛肉汤中含有罂粟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汤某在生产、销售的牛肉汤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惩处。
考虑到被告人汤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谯城区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汤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扣押的违禁品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