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先生诉称,2016年10月17日,他从供货商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价值51万元的100箱茅台酒,并先行支付9.5万元,然而,他在被告提供的发票上发现,发票盖章与商贸公司的公章不一致,后经鉴定,此批酒为假货,为此,他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其返还相应货款,但被告总是置之不理,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诉请求。
李先生认为,超市为商贸公司提供经营场所,应对其销售的产品承担监管责任。现在,商贸公司在超市内售卖假货,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