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先生诉称, 2016年6月其在被告永辉大兴公司看到销售“红叶”餐具,商品标签和价签上都以“寸”的形式注明了商品大小(如8寸汤盘)。王先生购买了几款餐具,价款总计1554.9元。
王先生说,他买回后感觉尺寸不对,经测量后发现实际大小与标示均有很大误差,如购买的8寸汤盘实际测量只有20厘米左右(实际应该26.6厘米左右,一寸约等于3.33厘米),所购商品尺寸均不相符。
后原告王先生向大兴工商局进行投诉,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对于经营者的行为,大兴工商局对被告永辉公司大兴店进行立案调查,后认定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属于“虚假标示”,并责令该超市改正违法行为。
原告王先生认为,被告永辉公司对商品作虚假宣传,已经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进行三倍赔偿。
被告永辉大兴公司、被告永辉公司共同答辩称,同意退货及退款,不同意原告要求的三倍赔偿及误工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永辉大兴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
法院最终判决原告退还被告所购买餐具,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554.9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466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