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考核等级列为不合格: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或者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对评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将委托省政府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其有关负责人。同时,该省辖市或者省直管县(市)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此外,评议考核结果将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评议考核评价以及实施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将移交纪检监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