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至10月期间,哈尔滨消费者刘某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网)哈尔滨百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爱科技)官方网店,购买了12盒百爱大豆异黄酮片单价298元,林蛙油片12盒单价780元,共消费12830.48元。购买后刘某经过查询、求证发现,其购买的两种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大豆异黄酮、林蛙油均不是普通食品原料,其中,大豆异黄酮片所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与产品实际不符,并且所使用的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林蛙油片产品所标注执行标准及卫生许可证号,均没有备案属于无效虚假信息。
刘某认为,淘宝网的店家违反《
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销售不合格食品,应依法予以赔偿,由于淘宝网提供的店家生产许可证2015年3月就已经注销了,其注册地址根本没有该公司,因而无法向其追责。刘某认为淘宝网应负连带责任,一纸诉状将淘宝网起诉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判令淘宝网退货并十倍赔偿。
庭审中,淘宝网辩称,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案,淘宝网非合同主体,消费者起诉主体错误。淘宝网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尽到了事前审查义务。根据《消法》规定,淘宝网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因此不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同时,淘宝网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并不存在“明知或者应知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因此不应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通过淘宝网在百爱科技店购买商品,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根据《黑龙江省标准化条例》的规定,产品明示的标准与产品实际执行的标准不一致的,视同无标准生产。《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诉争产品其外包装配料中载明有大豆异黄酮、及林蛙油成份,而此两种原料不属于《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所载明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即: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对于消费者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中查明,淘宝网提供的百爱科技地址不是真实有效的地址,导致消费者刘某无法向实际销售者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哈尔滨百爱科技有限公司九三分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QS230013010088,于2015年3月9日被注销,淘宝网没有在第一时间进行更正,没有尽到注意义务。
根据《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淘宝网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其已采取必要措施,也未能提供涉案经销商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地址,故应与百爱科技承担连带责任。
2016年12月5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淘宝网退还消费者全部货款12830.48元,并十倍赔偿消费者128304.8。
一审判决后,淘宝网不服,已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