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上午,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2016年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通报会。
会上通报了法院已经判决的两起关于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
三耳火锅城生产加工“地沟油”
被告人罗某在持股5%并兼任三耳火锅城厨师长期间,为节约成本增加收入,要求服务员将顾客吃剩后的火锅底油和其他食品分别倒在洗菜间的不锈钢桶和塑料桶内,罗某在结束营业后单独将不锈钢内的火锅油舀出 ,然后在厨房加水熬制备用。之后将熬制的回收火锅油渗入新购买的菜油和色拉油中熬制火锅底料后销售给顾客食用。
被告人罗某利用餐厨垃圾生产、加工食用油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整。没收其生产、加工的约150斤回收火锅底油。
“绿豆养生汤”餐馆违法添加亚硝酸钠
被告人陈某、郭某在泸州市江阳区“绿豆养生汤”餐馆内卤制菜品过程中,先将猪耳朵和排骨放在加入亚硝酸钠的开水中煮过后,再用卤水卤制食品销售给顾客使用。
2016年4月21日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该餐馆查获,未使用完的亚硝酸钠0.35公斤以及卤制成品猪耳朵、排骨等食物。经检测,其亚硝酸钠残留量达45毫克/公斤,该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整。判处被告人郭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