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底至2016年初,被告人丘某多次到武平县岩前镇、象洞镇等地收购未经检疫的生猪,并运送至广东省蕉岭县屠宰销售。2016年6月18日,经事先电话联系,丘某先后到武平县岩前、十方、象洞等地,在未经检疫合格的情况下,向被告人练某收购患有“五号病”的病猪2头,向饶某、钟某各收购患有“五号病”病猪1头。
后被告人丘某驾车将上述4头病猪运至广东省蕉岭县屠宰销售。途经岩前镇公安检查站时被县公安局当场查获并扣押。经武平县畜牧兽医水产局鉴定,上述4头猪为多病原感染的病猪,必须无害化销毁。次日,该4头病猪被运载至武平县鑫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收购或销售未经检疫合格,足以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病猪,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前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