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前破坏监控设备
屠宰场老板姓梅,40岁,浙江三门县人。2015年,他在北仑戚家山街道租了一家食品公司屠宰场的一个摊位,做生牛屠宰生意,还招了赵某、王某等数名员工。
去年2月3日,为了监管屠宰行业,北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在这家食品公司屠宰场安装了监控。不料,2个星期后,安装监控的公司反映:“生牛待宰车间的监控角度被人为破坏。”
监督所的工作人员调看监控录像,发现搞“破坏”的正是梅某和小工赵某,监控录像还录下了被破坏前一天赵某给活牛注水的画面。
为了进一步调查,动物卫生监督所又让安装公司在更隐蔽的地方安装监控,果然拍下了赵某再次给活牛注水的镜头。
注水后每头牛多挣几百元
去年3月,北仑警方在屠宰场带走了梅某和小工赵某、王某。三人在侦查阶段交代,给牛注水是生牛屠宰、销售行业的“潜规则”。活牛到屠宰场后,梅某会打电话给赵某,让他“给牛喂点水”。赵某心领神会,会把一根短的铁管套在一根长的塑料软管外,铁管塞到牛的嘴里,塑料软管一头通过铁管塞进牛的喉管,另一头连接到车间自来水龙头上,打开水龙头,放两三分钟水后关掉水龙头,拔出管子。这个过程中,同事王某会在一旁帮他拉着牛。
注水一般是下午2点开始,每次注水时间控制在2分钟左右。等到晚上9点,牛吸收水的分量后再杀。屠宰后的牛肉比没注水的重10公斤左右,按每公斤牛肉批发价60元计算,每头牛可以多获利几百元。
赵某称,从羊年腊月廿五到猴年正月二十,他们共给七八十头牛注过水,这些牛肉卖到了小港街道的菜市场。
食品公司一名负责后勤的副总称,他们公司的生牛待宰车间只有一个水龙头,是专门用于清理车间卫生的。这个水龙头的水不是自来水公司提供的,是从外面抽取的,没有经过消毒,是用于冲洗场地,不是牛的饮用水。牛一般要饮用温水,饮用水平时都由经营户从别处运入,一般不用这个水龙头,他们公司也告知过经营户,这个水龙头不能用于给牛喂水。
到底是“喂水”还是“注水”?
梅某等人落网后,被检方指控先后给76头活牛注入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用水,销售金额共计60余万元。
但去年11月在北仑法院受审之时,三人却都推翻了之前的供述。梅某辩称,除了2016年春节,他让小工给七八头牛注过水,其他时间,他都是为不让牛在屠宰前死掉,才让小工正常给牛喂水。
梅某的辩护人亦称,梅某等人给牛喂水,是保证活牛在待养期间正常所需,不属于屠宰前对活牛注水,公诉机关混淆了喂水和注水的概念。梅某等人屠宰后加工的牛肉产品经检验检疫均是合格的,不属于“以次充好”。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梅某等人对活牛注水的数量达到76头,应以三被告人当庭供述为准,就低认定所涉活牛数量为5头。
“5头牛加工为牛肉后,价值约为4万元,尚未达到量刑起点,请求法庭宣告梅某无罪。”梅某的辩护人称。
判刑同时还发出“禁止令”
针对梅某等人的翻供,法庭认为,小工赵某和王某在同一天被抓获后,由不同的民警对两人分别进行讯问,可以排除串供的可能,因此两人在侦查阶段所供内容可信度较高。两人除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未如实交代罪行外,其后三次讯问笔录中均供认了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包括给屠宰前活牛注水的方法、注水的目的(牟利)等作案细节,且对起诉书指控的时间段内注水活牛的数量、屠宰后牛肉产量和出售价格等供述内容基本一致。梅某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也交代了他从2015年10月起,就有吩咐赵某等人给活牛注水的行为。截至2016年2月已有100余头,并供称这是行业内的“潜规则”。三人庭前供述内容基本能够相互印证,庭审中,三人虽翻供,却不能合理解释翻供原因,所作辩解明显有悖常理,且三人在庭审中也未提出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因此,法庭对三人当庭所提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法庭认为,根据三人的庭前供述,结合监控录像截图、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销售金额。涉案活牛屠宰后的牛肉经检疫合格,并不影响三人行为性质的认定。据此,三人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
近日,北仑法院判处梅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65万元;判处赵某和王某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分别并处罚金35万元。此外,法院还禁止三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从事肉类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