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我省出台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因上位法修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能调整、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变化等原因,立法机关启动了修法工作。后因修改幅度较大,转为重新制定。
新《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共十章九十一条。其中,第三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和第七章散装食品管理,属于新增加的内容,非常具有现实针对性。为加强我省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新《条例》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职责、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需提供的有关材料、食用农产品标识、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履行的管理责任等进行了规范。为加强对随处可见的散装食品的监管,新《条例》对散装食品的生产、销售、标签、包装或分装不得更改原有生产日期和延长保质期等作了规范。
较之此前的地方法规,新《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还有许多新规定值得关注。小餐饮被纳入监管范围,实行登记管理,小餐饮食品经营活动须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新《条例》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清真餐饮具应当符合民族习惯,不得与其他餐饮具混存、混运、混洗和混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将实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
据悉,新《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2012年11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