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报记者昨天获悉,为了让公众吃得更加健康和放心,浙江省日前审议通过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并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 登记制度
没有固定商铺的食品摊贩
也要进行登记
新规定指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禁止目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而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禁止目录基础上增加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种类。
根据有关规定,过去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需要进行行政许可后方能营业,食品摊贩则没有相关要求。但在现实中,却有不少经营户没有报批,其中一个原因是有些经营户无法达到行政许可的要求,比如一家卤肉店,其他条件全都符合,唯有生产加工区和生活区没有按要求隔离开来,可店面照样悄悄开了起来。这样一来,部分经营户游离在监管制度外,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此次新出台的规定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三小一摊”进行登记,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发放登记证,对食品摊贩发放登记卡,不得收取费用。记者从条文里看到,实施登记管理制度后,经营户只需提供生产经营者身份证明、拟生产加工或者经营的食品品种、食品安全承诺书、生产加工或者经营场所平面图等资料即可办理登记证或登记卡,十分方便。
关键词 举报奖励
对于群众举报要及时反馈
查实有奖励
改为登记管理,听上去是开店变得更容易了,可这并非放松监管,而是进一步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
该规定明确提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三小一摊”信用管理制度。同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要采取重点检查与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三小一摊”进行监督抽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省食药监局负责人表示,除了用“双随机”方式加强监督抽查外,自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至少检查一次。“同时还要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增加监督抽查频次。”
滨江区高教园区附近“垃圾街”现在变成了“拉喜街”,拱墅区浙江工业大学后面的“垃圾街”如今也成了美食街……这些变化,都与周边群众的举报密不可分。新规定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投诉、举报“三小一摊”的违法行为。
让人眼前一亮的是,该规定指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登记、受理,按照各自职责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关键词 校园食品
中小学周边百米范围禁止食品摊贩经营
烧烤、手抓饼、糖葫芦、烤饼……每当放学的时候,校园附近就会多出很多小吃摊,他们大多推着小三轮车叫卖,或者从自己的店里架出一块地方,放在人行道上来卖各种小吃。
“这些东西,大人都觉得不够卫生,放在马路边上,来来回回的车子那么多,灰尘也吃饱了,可孩子放学后一出来看到有吃的,总也忍不住非要吃。”不少家长都有这样的担忧,也有家长说:“我以前给孩子在学校附近的路边摊买了一串烤火腿肠,被孩子奶奶骂了半天,说吃坏了找谁负责。”
新规定第十四条指出,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地点,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该条目还明确,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的范围,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未划定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禁止食品摊贩经营。也就是说,如果当地管理部门没有特别划定小摊贩的经营范围,那学校周围百米范围内是不许再摆摊了的。
关键词 违规处罚
违规小店改头换面再经营,这个行不通了
在法律责任方面,“三小一摊”如有违规,将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比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的,限期补办,处200元罚款;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依照无照经营的有关法规处理;“三小一摊”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的,责令停止从事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另外,“三小一摊”生产经营禁止目录内食品种类的,还会被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不过,在实际生活中,还会有这样的情况出现:一个违规的小餐馆因违规经营而被关停了,小老板过了一阵后,借店里伙计的身份证又重新去申请开了一家餐饮店,管理部门的人事后知道了这一情况,却又无可奈何。
值得一提的是,新规定第二十四条中还特别指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在一年内累计两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其业主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这也意味着,类似上述的违规小店想改头换面重新开张,这种投机取巧的办法行不通了。
附
本规定对于“三小一摊”的具体定义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者。
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副食品店、小卖部、便利店等经营者。
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