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117号
质检总局关于进口蒙古国水飞蓟籽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蒙古国国家技术监督总局关于蒙古水飞蓟籽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和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允许蒙古国水飞蓟籽输华。蒙古输华水飞蓟籽应符合《进口蒙古国水飞蓟籽植物检疫要求》(见附件)。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质检总局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