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蓼花糖超出保质期 宝鸡人人乐赔偿千元

2017-01-04 中国消费者报 458 0
核心提示: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判处一起食品纠纷案,法院判决商家向消费者退回货款,并赔偿10OO元。
中国消费者 报记者从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判处一起食品 纠纷案,法院判决商家向消费者退回货款,并赔偿10OO元。
  2016年2月8日,消费者孙先生在宝鸡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鸡人人乐)购买了2袋70元的张二章牌蓼花糖, 同时购买了3袋26.70元的秦食牌灰枣,回家后发现蓼花糖的外包装显示生产日期为2015年10月5日,保质期一四季度120天,二三季度90天,己经超过保质期。灰枣生产日期为2015年7月5日,保质期12个月,己经出虫、霉变。孙先生认为自己的权益遭到侵害,于2016年9月5日将宝鸡人人乐起诉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宝鸡人人乐辩称,孙先生购买的廖花糖不存在超过保质期情形。从进货记录、销货记录看,2016年1月13日之后不存在销售该批次产品的情形,且2016年1月30日之后该批次产品已全部清货,孙先生购买本案产品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孙先生的诉讼请求;秦食牌灰枣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灰枣出虫属于正常的虫蛀果;照片均没有拍照日期,真实性不确认;视频证据不能显示购物人、购物地点,也不能说明原告提供的购物小票是从其超市当时销售机打印,这是刻录影像资料,孙先生需提供原始影像资料。
  法院认为,消费者权益受法律保护。孙先生提供的购物小票、照片、视频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实其在被告处购买涉案的张二章牌蓼花糖的事实;涉案的秦食牌灰枣出虫属于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合格食品。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院判决宝鸡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退还孙先生货款70元,并赔偿10OO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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