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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办公厅关于淮南益益营养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情况的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986号

   2017-01-01 国家食药监总局7330
核心提示:淮南益益营养食品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8月22日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
 淮南益益营养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2016年8月22日—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以下简称《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对你公司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了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现将你公司在生产许可条件保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等方面存在缺陷情况函告如下:
 
    一、部分生产场所未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
 
    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一般作业区之间存在多个可自由打开的门,缺少管控提示及相关管控措施;生产车间中CIP清洗剂的物流通道与人流通道共用。不符合《细则》中“场所核查”关于根据生产流程、生产操作需要和清洁度的要求进行隔离的要求。
 
    二、部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一)金牌较大婴儿配方奶粉包材(生产日期20160427)入库验收时未按照企业标准Q/ML.YL.B21规定进行条码检验;幼儿配方奶粉包材(生产日期20160523)入库验收时未按照企业标准Q/ML.YL.B14规定的密封性检验方法进行检验。不符合《细则》中“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关于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持续改进的要求。
 
    (二)生产车间剩余物料退库管理存在欠缺,DHA藻油粉剂及D90脱盐乳清粉剩余物料包装封口不严密,物料可外漏。不符合GB 23790—2010中8.3条款关于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贮存要求的要求。
 
    (三)部分生产记录未按实际投料量进行记录,而是按照配方理论值记录;包材使用台账与生产月报表中“包装罐使用数量”记录不一致;未能提供2016年7月以前生产产品的销售记录。不符合《细则》中“技术标准、工艺文件及记录管理制度”关于台账和生产过程重要记录的要求。
 
    (四)活力益益婴儿配方奶粉(生产日期20150114)检验原始记录显示完成检验日期为2月13日,该批次产品《成品放行通知单》显示放行日期为1月25日,成品放行日期早于检验完成日期。不符合《细则》中“检验管理制度”关于产品出厂检验的要求。
 
    (五)智优益+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日期20160416)检验原始记录中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6的检验日期有涂改痕迹;2016年4月15日检验记录显示对4批次产品进行了阪崎肠杆菌和沙门氏菌检验,经核算共需要缓冲蛋白胨水培养液约12升,但当天仅配制6升培养液,此前也无剩余培养液。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0.1条款关于确保检验准确性和真实性的要求。
 
    (六)兽药残留检验使用快速检测方法,未能提供快速检测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者验证的记录。不符合《细则》中“必备的检验设备”关于快速检测方法应定期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者验证的要求。
 
    (七)缺少2015年10月13和10月14日生产产品、超金装智优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日期20160130,400g/盒)、金贵族婴儿配方乳粉(生产日期20160206,900g/罐、432g/盒)、超金钻智优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日期20160316,400g/盒)等产品的留样;金贵族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日期20150108,900g/罐)、启智益+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日期20160129,400g/盒)的留样记录中留样数量与实际留样数量不一致。不符合《细则》中“检验管理制度”关于留样数量及留样记录的要求。
 
    (八)2015年全项目检验能力验证中,硒、肌醇项目的纸质原始检验谱图记录与仪器工作站中的原始谱图不一致。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0.1条款关于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的要求。
 
    三、部分项目检验能力不足
 
    现场检验能力考核显示,锰、硒、三聚氰胺检验能力不足。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0.1条款关于检验能力的要求。
 
    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组已在检查过程中将你公司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情况反馈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你公司整改,你公司完成整改后要向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验收情况需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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