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在水功能区从事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的开发利用活动,对水量、水质及水生态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
《贵州省水资源
保护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共八章,四十一条。明确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目标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饮用水水源
地和河流、湖泊、水库上下游地区的水生态环境保护
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