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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苯超标状告兰州威立雅案 甘肃省高院驳回原告再审诉请

2016-12-26 兰州晨报 613 0
核心提示:备受社会关注的自来水苯超标事件兰州市民诉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立雅)、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备受社会关注的自来水 苯超标事件 兰州市民诉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立雅)、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侵权一案,经过一、二审后,法院作出“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后,原告温某等3人依法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12月25日记者获悉,该案日前由省高院审理后作出了驳回温某、刘某某、徐某某3市民的再审申请裁定。
2014年4月11日,兰州市自来水被曝出苯污染。事后,几位兰州市民将兰州威立雅起诉至法院,认为威立雅存在过失。市民提起诉讼后,一、二审法院审理驳回了市民的诉讼请求,接着温某、刘某某、徐某某不服,遂向省高院提起再审诉请。
温某、刘某某、徐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为,原判决认定的威立雅公司在事件的发现、处理、应对以及事后补救、补偿等方面尽到的相应责任及诸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以对“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平衡为名,驳回申请人的诉求错误;终审判决称个体利益已转化为整体的公共利益缺乏法律依据,判决三申请人主张的相应损失已经获得了救济,补偿措施符合侵权责任法确定损害赔偿原则,适用法律不当;原判决遗漏“公开2014年1月以来各主要采样点的水质监测数据”诉讼请求的审理。
省高院审理认为,该案件的诉讼焦点首先是损害事实的确定,包括受损程度和因果关系,这也是当事人请求赔偿的前提和依据。我国现行侵权法规范及司法解释对此规定是明确和具体的。案件原审认定威立雅公司在事后补救、补偿等方面尽到了相应责任有据,而申请人的主张与请求,缺乏法律事实依据,要求“公开2014年1月以来各主要采样点的水质监数据”诉讼请求,与损害赔偿缺乏直接关联性。故此前生效判决并无不妥,申请人所提再审理由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遂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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