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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江中集团初元口服液商家收到食药监罚单

2016-12-23 中国质量新闻网 572 0
核心提示: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杨荣坚) 近日,江中集团与消费者关于初元口服液方面的消费纠纷又传出新消息,初元口服液因涉嫌违法,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杨荣坚) 近日,江中集团与消费者关于初元口服液方面的消费纠纷又传出新消息,初元口服液因涉嫌违法,其销售商北京北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被北京朝阳区食药监局行政处罚。

举报人于女士向记者出示了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她的涉及初元口服液违法的处理结果的答复——“(京朝)食药监食举答复”原件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朝)食药监食罚(2016)071566。就其在北京北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购买的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初元牌复合肽特殊膳食营养液(供体质虚弱人群食用) 和初元牌复合肽特殊膳食营养液(供术后人群食用)进行了严厉的处罚。

“初元产品即是无证生产又是产品造假!”

于女士告诉记者,上述两款复合肽特殊膳食营养液,其真实属性是“普通饮料”,没有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中添加的“大豆低聚肽粉、海洋鱼皮胶原低聚肽粉”,两种配料同样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将非食品原料添加在食品中;标签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有价值、有特性的大豆低聚肽粉、海洋鱼皮胶原低聚肽粉,未在标签上标注大豆低聚肽粉、海洋鱼皮胶原低聚肽粉的含量,不符合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记者注意到,朝阳区食药监给于女士的答复引用江中初元生产地质监部门的回复:“初元牌特殊膳食营养液系当地监管部门同意江西泽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其生产许可范围‘其他饮料类’单元生产的产品”,并据此认为初元牌特殊膳食营养液不是无证生产。但是,初元产品的真实属性为饮料,而其产品标签上未标明真实属性,违反了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此,于女士认为,初元产品声称为“特殊膳食营养液”,特殊膳食在食品分类代号为2701,而初元标注的代号0601是饮料类,因此,可以认定为无证生产。如果一定要认可初元饮料类的许可,那么,用饮料生产许可来生产特殊膳食,就应该是造假。

于女士认为,说初元牌复合肽特殊膳食营养液造假还在于它特别规定了消费对象,并以消费者属性暗示自己的医用价值。记者查看初元口服液外包装,确实标有(供术后人群食用)和(供体质虚弱人群食用)的字样。

《行政处罚决定书》:真实属性饮料,标签上标注为特殊膳食营养液,未标注产品的真实属性,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楚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标签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有价值、有特性的大豆低聚肽粉、海洋鱼皮胶原低聚肽粉,未在标签上标注大豆低聚肽粉、海洋鱼皮胶原低聚肽粉的含量,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者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成品中的含量’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的规定。对其销售的两款初元复合肽特殊膳食营养液违法事实予以认定并且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218.2元,处罚12470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于女士在举报中还强调了初元“涉嫌使用未经批准的大豆低聚肽粉和海洋鱼皮胶原低聚肽粉的违法行为”,朝阳区食药监局答复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将上述案件线索移转至生产厂家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于女士认为,朝阳食药监局是认可她的这一举报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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