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要求,销售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有中文标签;如有说明书,则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本次将主要检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是否真实、准确,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等模糊信息;含量声称方面,对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在产品配方中含有的物质,不得以“零添加”“不含有”等字样强调;功能声称方面,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以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业务的企业为重点检查对象,以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母婴店等为重点检查场所,对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虚假标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欺诈行为,销售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利用食品标签标识分装、伪造冒用他人品牌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对于利用食品标签标识制假售假等严重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的问题,将移交相关主管部门查处。